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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交所又有大消息,第二批业务规则亮相!
2021-09-16|信息来源:融象数科
北交所开启“加速度”

近日,北京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北交所)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,起草了3件审核相关基本业务规则,分别为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(试行)》(简称《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)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(试行)》(简称《再融资审核规则》)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(试行)》(简称《重组审核规则》),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。


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是北交所试点注册制、履行审核职责的基本规则依据,总体安排与科创板、创业板保持一致。



业务规则主要对四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:


一是落实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,通过审核问询等方式督促发行人、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,压实保荐机构、独立财务顾问、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,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。


二是贯彻公开透明审核理念。将审核流程、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、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,充分接受社会监督。规定各项审核工作时限,重组上市审核最长不超过 3 个月,其他审核事项最长不超过 2 个月,明确市场预期。


三是明确具体审核流程。对受理、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、提交上市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、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或决定、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流程作出具体安排,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和程序衔接,确保发行并购审核注册工作高效有序运行。


四是加强自律管理。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,细化违规情形,丰富惩处手段,与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部门规章中的违规处理相衔接,总体要求与科创板、创业板保持一致。


上述四方面业务规则吸收借鉴了科创板、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,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,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。


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方面,主要是落实注册制要求,在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:


一是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。北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,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,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。


二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 6 个月不变,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 1 个月调整为 3 个月,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 "6+1" 延长至 "6+3"。


三是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。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 3 个月,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 2 个月,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。


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,为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融资,除遵循注册制一般要求外,也作出体现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具体制度安排。


一是支持企业按需灵活融资,对上位法规定的自办发行、授权发行等特色融资机制设置了快速、便捷的申报和审核安排。


二是建立兼具包容性与规范性的重组审核机制,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现金购买土地、厂房、机械设备等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;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,提升重组审核的专业性、审慎性和权威性;丰富并购支付手段,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。


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,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,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。


根据北交所官网等媒体综合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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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交所又有大消息,第二批业务规则亮相!
2021-09-16 | 信息来源:融象数科
北交所开启“加速度”

近日,北京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北交所)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,起草了3件审核相关基本业务规则,分别为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(试行)》(简称《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)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(试行)》(简称《再融资审核规则》)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(试行)》(简称《重组审核规则》),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。


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是北交所试点注册制、履行审核职责的基本规则依据,总体安排与科创板、创业板保持一致。



业务规则主要对四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:


一是落实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,通过审核问询等方式督促发行人、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,压实保荐机构、独立财务顾问、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,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。


二是贯彻公开透明审核理念。将审核流程、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、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,充分接受社会监督。规定各项审核工作时限,重组上市审核最长不超过 3 个月,其他审核事项最长不超过 2 个月,明确市场预期。


三是明确具体审核流程。对受理、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、提交上市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、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或决定、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流程作出具体安排,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和程序衔接,确保发行并购审核注册工作高效有序运行。


四是加强自律管理。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,细化违规情形,丰富惩处手段,与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部门规章中的违规处理相衔接,总体要求与科创板、创业板保持一致。


上述四方面业务规则吸收借鉴了科创板、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,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,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。


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方面,主要是落实注册制要求,在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:


一是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。北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,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,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。


二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 6 个月不变,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 1 个月调整为 3 个月,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 "6+1" 延长至 "6+3"。


三是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。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 3 个月,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 2 个月,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。


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,为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融资,除遵循注册制一般要求外,也作出体现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具体制度安排。


一是支持企业按需灵活融资,对上位法规定的自办发行、授权发行等特色融资机制设置了快速、便捷的申报和审核安排。


二是建立兼具包容性与规范性的重组审核机制,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现金购买土地、厂房、机械设备等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;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,提升重组审核的专业性、审慎性和权威性;丰富并购支付手段,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。


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,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,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。


根据北交所官网等媒体综合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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